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用砂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1]258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的精神,为平衡税负,便于管征,对未列举并无法提供具体用途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均按1元/立方米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