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6
【打印】【关闭】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