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市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8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反映,文件中规定的“购销产品均以外汇进行结算”一条 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根据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间接出口业务,在申请免税时,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证明资料的币种问题,既可以用外汇亦可以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并提供相应的结算凭证。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