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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8]56号
山西省物价局  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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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水利厅: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占用汾河东西干渠太原段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河渠建设开发中心向占用汾河东西干渠太原段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标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包括渠道覆盖技术规划费用和渠道工程设施运行费用。渠道覆盖技术规划费用每延米50-70元,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根据渠道覆盖技术规划费用支出情况,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渠道工程设施运行费用每年每延米210元-26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根据渠道工程设施运行费用支出情况,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收费单位可按照双方协议的占用年限,一次性收取,但协议占用收费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出让转让最高使用年限。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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