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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我省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8]66号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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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有效控制二氧化硫及酸雨的危害,积极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促进山西“蓝天碧水工程”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文件规定,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现将我省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二、征收的标准

  (一)对未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或二氧化硫排污超标的单位,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公斤0.63元,提高到每公斤1.26元。

  (二)对已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的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仍执行每公斤0.63元。

  三、征收过程中有关事项及措施

  (一)公布排污量核定办法。省环保部门要制定排污量核定办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各级环保部门依据排污量核定的办法、程序、权限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严格核定排污量和排污费征收额。各级环保部门要按季公布核定的排污量,在排污者如实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常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的先后顺序,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空气排放量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按核定排污量和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季度排污费应缴总额,及时送达排污费缴纳单位;对公示有异议的,排污量要进行重新核定。对拖欠、拒缴排污费的,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催缴并收取滞纳金。

  (三)规范排污收费减免范围。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03]78号)规定的减免范围、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执行。

  (四)实行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省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公布排污单位的污染数量、应缴额、实缴额、减免缓缴额及时限、拖欠拒缴额及限期缴纳时限、滞纳金等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换)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适时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排污单位积极缴费、主动缴费的氛围。

  (七)全面加强资金管理。二氧化硫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要专款专用,严禁截流、挤占或挪作他用。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核定排污量、计征排污费或者减免缓缴排污费的单位,省环保、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报、谎报排污量,以及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九)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经委《转发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69号)规定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同时废止。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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