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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法定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8]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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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我局已以沪税外(1997)146号文转发。近又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6号《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的法定退(免)税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将货物出口后,必须取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才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但存在下列问题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不予确认,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其销售收入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影印文件的;

  2.无海关“验讫章”和经办关员签字(盖章)的;

  3.没有盖贴海关专用防伪标签的;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称和申报退(免)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外);

  5.经海关确认属伪造或因擅自涂改和无海关电子信息的。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将货物出口后,必须取得“出口货物核销单”。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视同单证不齐,并按内销处理

  1.无海关验讫章的;

  2.无出口企业单位印章或不填出口企业名称的;

  3.没有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的;

  4.不填出口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的;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为影印文件的;

  三、出口企业还应将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帐和外销发票、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四、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5册第919页)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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