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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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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进[2001]2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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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2000年我省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统一生产性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经我局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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