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4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12-3
【打印】【关闭】
根据新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和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推广要求,现就我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办理对象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必须在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附送资料,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三十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委托代理协议,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退税机关经审核批准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戳记。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仍然有效,待其换证时再统一核发新的登记证。

  二、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印制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领用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各市州退税机关统一到省局领用。各地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两次向省局上报发存情况,表样见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附表《票、证印制领发存情况结算表》。

  四、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各市州退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在出口企业申报的之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编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口企业签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对于违反规定为企业办理出口迟税登记证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