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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45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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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骗税发生,按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在审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时,须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必须符合《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的规定,出口货物须是《出口目录》中所列的产品。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电子信息上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必须与《出口目录》上所列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完全一致;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所列汉字名称与《出口目录》上所列汉字名称完全一致。

  三、提供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四、出口企业要提供货源地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货源地征税机关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实回函。(由主管退税机关核定是否函调)

  六、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退税时,需将资料单独装订。首次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申报退税时,应提供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并向退税机关备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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