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 所述出口退(免)税单证不齐已缴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于单证收齐以后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清算期内分别情况办理退(免)税手续,是指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已缴的税款,于单证收齐后可视同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多缴的税款,准予在出口退(免)税清算期内抵减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对因出口比重较高抵减不完的部分,再按退税率计算并办理退税。其具体操作方式为:出口企业凡在一个年度终了以前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可将其当年视同内销已缴纳的税款合并在当年最后一期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进项。税额中,同时将对应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也合并于当期申报的其他出口货物离岸价(若在当年内该笔出口货物已随同其对应的当期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并在有关栏目按规定标注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标识的,只做收齐以前单证处理即可),一并于次年清算期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以上操作中,必须注意计算机自动计算的有关不予免征或抵扣税额不要在帐务上重复提取计入成本。
二、《通知》第六条 所述内容是指,对运入海关监管仓库并最终报关离境的货物,国税机关可凭海关在货物最终离境时签发的货物运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确有生产能力(近1年自产货物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200万元以上),且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凭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并签注有关核查情况和意见,报市局审批后,可以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需提供资料包括: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上年度会计报表;四、《通知》第九条 所述小型企业是指小型生产企业,其标准一律以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货物销售额之和200万元为限,即凡出口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一律确定为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当年报关出口货物在年度内只办理“免、抵、税”,此间各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办理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指自然年度时间)对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并于次年出口退(免)税清算期规定的第1申报时间内,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办理有关退(免)税申报手续。若小型企业在年底计算并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后仍有未抵、退完的进项税额,则应结转到次年1月份,继续在当月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办理抵扣手续,并严格按照12个月的退税审核期执行。
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规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临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临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时,免于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年审审批表或相关证明。进出国税收管理分局必须在相应的电子户管库中设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志项目,并在核发的临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上,企业名称位置旁加盖小规模纳税人标志印章 ,与一般销税人电子户管库及出口退(免)税登记严格区别管理。此外,对仅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仍须在其《出国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上注明“国产设备退税专用”字样。若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则还应在电子户管库以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相应位置上排列注明“非增值税纳税人”字样,以便区别管理。
有关退税机关(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下放试点单位)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为已经办理了临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也可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进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六、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并由承建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凭与承建企业签定的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合同或协议以及承建企业与国产设备生产厂家签定的购买国产设备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5号)的有关规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下放点单位领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下放试点单位应凭上述合同或协议以及市局津国税退[1999]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规定的其他手续和有关具体要求,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有关退税手续,并严格实施有关监管手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