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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税收处理问题暂行管理办法
云国税发[2004]20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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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现对我省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有关税收处理明确如下:

  一、以前年度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由审批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通知企业补税,预算科目名称为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并在本年度免抵退税申报额中抵减免抵退税额。具体做法是:

  1、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该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账务处理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冲减的销售收入=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申报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单证齐全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中录入负数冲减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在备注中注明退运字样。如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以抵减退运补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进行抵减。

  三、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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