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经研究,现将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备案,并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不能顺延到下一个增值税申报期申报)。外贸企业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执行。
三、外贸企业每月的7-10日(节假日顺延一天),生产企业每月的8-12日(节假日顺延一天)在办税大厅进出口窗口进行退税单证申报。因节假日(三天及三天以上节假日)调整增值税申报期以绍兴市局公告的申报期限为准,出口企业应在13日至增值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将所有到期单证上报至进出口处值班人员(四楼)。平时延期申报、信息不齐备案可到进出口处值班人员(四楼)办理。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每月只能申报一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备案的除外)。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