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5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5-26
【打印】【关闭】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业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