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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3项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和审批机关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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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的第12项、第373项和第374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和审批机关作出调整。

 国务院在修改决定中明确,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据了解,此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了500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及审批机关,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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