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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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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本年内月领购10本以上(不含10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经营供水、供电、供气、加油站业务等纳税人均应领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已领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不应同时领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在2011年年底前做好上述发票的票种转换工作。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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