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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变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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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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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75号)规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从2010年1月1日起变动如下: 1、娱乐业“游艺”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2、娱乐业“音乐茶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3、娱乐业“网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4、娱乐业“高尔夫”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5、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5%”。 我局已于2月22日对网上报税系统的数据进行了调整,请您纳税申报时,认真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填写营业税申报表时,对于税率调整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选择原有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选择列表中对应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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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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