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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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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1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为6%(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七)。其中,凡2010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10年版)税目总数为7923个。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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