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以下收费项目:
(一)取消气象部门的升空气球服务费;
(二)停止教育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发展费(自2009年1月1日起);
(三)停止物价部门征收的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各执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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