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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涉税风险点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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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

   (一)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二)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四)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五)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对返工、返修不记“工程费用”,而用红字冲减“工程结算收入”以减少营业额的情况。

   (七)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

   (八)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情况。

   二、房地产业

   (一)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4.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5.收取的定金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6.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二)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三)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四)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五)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六)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是否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申报纳税。

   (八)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三、教育劳务

   (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扩招费及电脑上机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进修班、培训班收取的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校服费、军训费、保险费、组织参观旅游、征订书刊杂志等是否按扣除向委托方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提供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或其他学前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六)学校为教职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取得住房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学校向外出租土地房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林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农业生产,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否申报纳税。


琼地税发〔2014〕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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