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然人)适用修订后的《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1:
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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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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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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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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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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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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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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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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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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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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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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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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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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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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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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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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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表。
2、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附件2:
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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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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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销售
其中:成衣、鞋、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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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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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动
其中:修理、修配机动车、机电、灯箱招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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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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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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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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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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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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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教育、体育业、医疗、幼儿园
其中: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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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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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娱乐业
其中:电子游戏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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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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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业
其中:照相、有机冲晒
美容、发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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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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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房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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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0
月收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1.5%
月收入4000元以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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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住宅房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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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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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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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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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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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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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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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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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然人)适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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