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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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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针对税务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依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税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处罚参照执行标准在相应档次内从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处罚参照执行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两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妨碍、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法的;

   (七)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处罚参照执行标准在相应档次内从高处罚。

赣国税发[2008]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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