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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营业税核定征收六种方法
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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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税营业额应按季核定,按月征收。具体可参照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一)以票定额法。饮食业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总金额加上核定的未开发票金额计算出的计税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大小等诸多因素,将饮食业纳税人合理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并测算出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未开发票金额。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开具发票金额+未开具发票金额

  (二)成本费用定额法。按照纳税人每月所消耗的原料、材料、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卫生防疫费、工商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推算出月计税营业额的办法。

  计税营业额=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我省成本利润率确定为8%.

  (三)以桌(座)定额法。对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餐饮业户,按照餐桌、包间、座位的多少,结合桌(座)上座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桌(座)数量×平均营业额×上座率×月份天数

  (四)菜单定额法。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菜单所记载的结算金额,加上未用菜单的金额确定月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菜单记载的金额+未使用菜单的金额

  (五)蹲点定额法。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蹲点,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蹲点天数的平均营业额×月份天数

  (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不及时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实行“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用票量超过核定的计税营业额,除补征税款外要及时按规定调整核定定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发[2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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