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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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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归集范围

  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二、信息归集方式

  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

  (一)“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填报规则。

  “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报“01-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报“02-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不是首套住房贷款。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报“04-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贷款合同编号”填报规则。

  “贷款合同编号”须填报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账号,原则上优先填报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纸质贷款合同编号。若商业银行填报纸质贷款合同编号确实有困难的,或者纸质贷款合同编号不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可报送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业务的其他账号;无论该账号与已经报送征信系统的“业务号”是否相同,均须通过职业段的“工资账号”字段报送。该字段的长度为40个字节(中文占用2个字节),商业银行报送的“贷款合同编号”超过该长度的,截取40个字节报送,并确保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


银办发[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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