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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在办理迁移手续时,需报送以下资料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迁移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要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注销原因注明“跨区迁移”。凡是注销原因不注明“跨区迁移”的,税务机关不得按照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转入迁达地税务机关,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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