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代征仅针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