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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
2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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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1500元提高到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大庆市大同区,鸡西市麻山区、梨树区,七台河市新兴区、茄子河区,绥化市北林区,参照县(市)标准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执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黑地税发[200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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