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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标准
20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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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怀,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去世前1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黑老干发[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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