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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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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控制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最高限额为5477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

石公积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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