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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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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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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7200元、一等每年21290元、二等甲级每年10640元、二等乙级每年8280元、三等甲级每年7100元、三等乙级每年59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湘人社规[202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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