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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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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减征政策。对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的临时性政策。

  二、严格执行时间。执行时冋为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为5个月(不适用于一次性补缴等非按月核定征缴业务).

  三、加强经办服务。全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强化基金管理。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对因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地(市)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统筹解决。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藏医保[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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