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劳动保障导航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劳动合同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劳动保障 - 失业保险 -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2019-3-22
【打印】【关闭】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1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52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62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7号)同时废止。


沪人社规[2019]6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