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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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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1511日起,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

            二、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8%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20%执行。

 三、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穗人社发〔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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