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
二、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8%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20%执行。
三、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