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略)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略)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由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实施单位中,工资来源于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下列两类人员:
1.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2.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末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实施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以下称原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或以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员为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申请的次月。
(二)本方案实施后,对不属于实施对象的人员,各单位继续按国家、省、市的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现已按原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但未达到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问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夫妇双方只能选择实行一种住房分配政策。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1998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 事 员:233元;
科 员:280元;
副主任科员:327元;
主 任 科员:373元;
副 处 级:420元;
处 级:467元;
副 局 级:513元;
局 级:607元;
副 市 级:747元;
市 级:933元。
事业单位的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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