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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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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标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二、规范地区缴存公积金比例的管理。我省现阶段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是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20%。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各地级以上市制定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应包括市区和所辖县(市)的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后方能实施。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执行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后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实施。各部门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应统一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

  三、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都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和新开展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其按照政策需补缴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缴存和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各市要按照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在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市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工作。

  五、各地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管理。在国家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之前,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对违反规定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管理中心应立即纠正,尽快收回资金。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粤建房字[200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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