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部《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和哈尔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对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400元。
二、享受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65岁以上副省级干部。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