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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调整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
20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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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部《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和哈尔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对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400元。

二、享受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65岁以上副省级干部。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黑老干发〔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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