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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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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二、改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个人对象:在参改单位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常住城市户口、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通过采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参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到2000攫将职工莜人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提高到8%。

  2、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1、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实行购房补贴制度。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

  (1)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2500元。

  (2)各职级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正局级105、副局级95、正处级85、副处级80、正科级75、副科级70、科员65、办事员60.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

  (3)购房工龄补贴是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职工的工作年限实行公积金补偿,参照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比例确定。

  每平方米住房每年购房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0.6.1999年为7.50元。

  3、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

  对老职工购房补贴面积已达标的不予补贴;无房和未达标的实行一资性补贴、购房工龄补贴和按月补贴。

  (1)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对其1998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核定购房基本补贴;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核定购房工龄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2%,在其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购房补贴。其全部工作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2)无房补贴计算

  无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

  ①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1999年为726元)×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底以前的补贴工龄(最长不超过32年)

  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726)=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500元)÷2-每平方米职工个人负担额524元(7854元×4÷60)

  ②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每年购房工龄补贴额(7.50元)×购房工龄(1993年建立公积金之前)×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③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22%

  (3)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以下称缺房老职工)购房补贴计算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先根据其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确定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然后按无房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办法,计算出其 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再乘以其未达标的差额面积比例。即: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无房的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

  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职工购房补贴标准×100%

  红军埋藏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按原办法解决住房。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50%和40%。

  在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过渡时期,无房和缺房的老职工配偶单位无力补贴或补贴后达不到老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可由老职工单位补齐,以后逐步理顺。

  4、职工购房时,除享受购房补贴外,另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内的面积,加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补贴(以下称维修基金补贴)。其计算公式为:届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2×8%(提取系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5、单位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单位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全额拨款或定额补贴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及原有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

  6、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

  (1)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会同市房改办审核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开设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专户。职工购房时,经市房改办审批专款专用。

  (2)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一次核定记帐,购房时按购房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重新核定予以兑现;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月购房补贴,由单位为职工按月缴存,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3)维修基金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单位购房补贴基金户,转存入《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维修基金帐户。

  (4)职工购房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使用购房补贴。经单位审核、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提取使用。款额不足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

  (5)职工在市内调动的,高出单位从办理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住房档案。购房补贴由调入单位继续计发、缴存。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调入单位。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从当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记入职工,职工购房补贴帐户暂时封存。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向职工计发、缴存购房补贴。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新工作单位。

  四、配套政策

  (一)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坚持保本微利,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三)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房源从本单位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五、纪律

  (一)职工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有不实,经核查后,除停止其缴存购房补贴、追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本息外,还将减发20-40%的购房补贴,情节严重的以贪污论处。

  (二)单位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方案规定,侵占富农、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附则

  (一)本方案在市直部分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先行试点,而后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全面试行。

  (二)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大连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方案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通过采取完善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大连市市内四区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必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期缴存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到2000年将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提高到8%。

  2、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停止现行的住房实物分配方式,将企业原来用于购(建)房的资金转化为购房补贴,鼓励无房和缺房的职工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的购房补贴和住房贷款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1、范围和对象

  (1)单位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具备建立购房补贴资金(基金)条件的企业(以下称参改企业)。

  (2)个人对象:具有市内四区城市常住户口,1998年底以前参加参改企业工作,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在编老职工。

  住房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按本方案还是按原办法解决住房,由各企业自行决定。

  2、单位实施改革的基本要求

  (1)申请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基金。企业年住房补贴基金按近3年来单位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平均额度占职工年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亦可按每年计划解决职工住房的人数所确定的补贴资金额度来建立。企业住房补贴基金用单位自有资金、售房收入和公益金支付,不足部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照企业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

  (3)在对职工住房情况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制度,并根据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和本单位经济的综合情况,拟定解决职工住房计划,建立轮候发放购房补贴制度。

  (4)在做好上述工作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职工的购房补贴标准,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办批准实施。

  3、购房补贴标准

  (1)坚持对房价收入比(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的原则。

  (2)各单位可根据购房补贴资金和职工收入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职工的购房基本补贴面积标准、购房工龄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企业自定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市定各类型(级格)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详见附表)、购房工龄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1999年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购房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元。确属按规定要求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基金,且现住房水平普遍较高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上适当上浮,但幅度不得超过20%。

  (3)购房职工月偿还贷款扣除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个人支出部分原则上占家庭月工资的20%左右,不得低于15%。

  4、购房补贴的计发

  购房基本补贴,由购房家庭职工双方所在企业,分别按照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计发。

  (1)无房的老职工按全额发放。

  (2)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以下称缺房老职工)按差额比例计发。其计算计算公式为:差额购房补贴额=全额购房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面积)÷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100%]

  (3)对已达到或超过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

  (4)在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过渡时期,无房和缺房的老职工配偶单位无力补贴或补贴后达不到老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可由老职工企业补齐,以后逐步理顺。

  5、购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1)购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或按月与一次性结合等其他形式发放。

  (2)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发放:对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在发放购房补贴时一次结清。对工龄不满25年的老职工,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年限部分的购房补贴,在其与所在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偿还预支的购房补贴余额。职工如不能偿还所预支的购房补贴余额,应迁出所购住房。

  (3)实行按月发放的,发放期限累计为20年,对职工离退休时尚未发放的不足部分,应在离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6、有条件的企业在职工购房时,除享受购房补贴外,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内面积,加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补贴(以下自负盈亏维修基金补贴)。其计算公式为:届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2×8%(提取系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三)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购房补贴资金经核定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经市房改办批准专款专用。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办法管理,建立个人资金转帐帐户。职工购房以转帐形式划拨,不得兑现现金。

  (四)职工住房需求的实现方式

  1、年收入5万元或人均(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1.7万元以上的家庭,暂定为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2、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或企业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职工购房可首期支付房款30%,余额申请住房抵押组合贷款。

  3、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收入线标准确定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审批制度,房源从本企业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三、政策支持与衔接

  (一)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1、职工购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2、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为企业提供与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

  3、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二)政策衔接

  1、目前暂不具备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企业,在没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前,一律不得购(建)住房,必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亏损和微利单位,经批准可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2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待有条件时再予补发。

  3、企业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建设的职工住房向职工出售或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实际支付的房价,不得低于建造成本的70%。

  

  附件三:

  大连市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原则

  在贯彻辽宁省规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1.60元的调租要求前提下,对近20年建的公有住房结合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以体现租住好房多支付租金的原则。

  二、调整方法

  每套公有住房的租金结合房屋的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进行调整,重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每套住房的月租金标准=1997年户月应收租金×本次相应的调租系数(详见附表)

  三、有关规定

  (一)凡属1997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职工不再增加补贴,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继续享受。

  (三)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承租现住公有住房(限一套)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在职的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度公有住房提租后对部分人员实行减免照顾的通知》精神,给予减免照顾,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四、各房屋准备工作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要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减免业务培训,并认真做好租金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保证本次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房地产局负责解释。


 

大政发[19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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