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劳动保障导航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劳动合同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劳动保障 - 地方法规 -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5-8-10
【打印】【关闭】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人发[2005]41号)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05年5月1日起,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我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162号)同时废止。

 

 

大劳发[2005]69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