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人发[2005]41号)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05年5月1日起,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我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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