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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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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现对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3元。

  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22元。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沪劳保养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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