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700元;区级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4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再递减。
二、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5%调整为10%,退休人员由10%调整为8%.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同时将大额医疗费用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具体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部分,一个年度内1元至3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30001元至20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
四、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将高血压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慢性乙型肝炎适应症抗病毒治疗(干扰素)纳入慢性病门诊治疗范围。慢性病门诊治疗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将丙型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六、将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原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进行补助调整为由统筹基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变。
七、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和65%;5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含45000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50%、60%和70%.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3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5%.
八、将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
九、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连续参保缴费待遇优惠措施,成年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两年,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
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先在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中进行试点,试点成熟后在城镇居民中推广,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问题。门诊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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