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劳动保障导航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劳动合同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劳动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正文
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2008-1-1
【打印】【关闭】

   第五条公积金的核定

    一、分清范围,核定人员单位按照《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来明确公积金的缴交范围,对本单位职工逐人核定,确定名单,不错不漏。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和公积金专项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预算中列支(即财政拨款);2、没有公积金专项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注意:第1条中,如果单位人员超编制的,单位为超编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费用中列支。

  二、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公积金缴存基数(即职工上年月均工资)=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工资总额构成依据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单位在计算职工月缴存额时,应根据单位每一个职工的月均工资分别进行计算。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

  (二)公积金执行规定的缴存比例,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个人公积金比例为12%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应同等比例。企业中个人和单位公积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公积金比例超过12%(不含12%)需要交纳所得税。2001年以后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人和单位可按各不超过15%和25%的比例缴存(此情况免交所得税)。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公积金月缴存额中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公积金结算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要逐年调整且一年只允许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应在每年1月1-10日内完成基数调整工作,调整后按照新核定的基数缴存。调整前发生的增加额可在以后一次性补缴。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登记规定范围内新设立的单位或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均应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公积金归集专户。单位应当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开户登记程序:

      一、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二、如实、准确填写《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加盖单位印鉴,并携带下列相关材料报公积金管理部门:(一)开户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开户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为申请单位办理开户登记,为其开通公积金管理系统。

  四、缴存单位使用公积金管理系统完成职工账户设立后(具体见公积金操作业务说明),即可办理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公积金的汇缴采用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部分,在发薪后七日内,一并缴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公积金归集专户。

  分局所属的公积金财政补贴单位可先将个人部分按时汇缴,单位部分在补贴资金到位后(10天内)一次性补缴。(农场单位部分缴付程序为:总局财务处将公积金补贴额度下拨到各分局财务处,转化为货币资金后十日内,分局直接将财政补贴资金汇到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专户;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汇款后,将款项计入各分局暂存款科目,分局按照在公积金中心开立账户的农场名称及时将匹配给各单位的公积金明细汇总上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细表加盖分局财务印鉴;各农场及时将分配金额录入职工补缴清册,中心复核后办理入账。

   第九条公积金补缴单位在公积金汇缴时,因故未缴存的,应进行补缴。

  一、公积金补缴包括(一)新增加职工。新录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的;(二)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的;(三)单位职工因故漏缴的;(四)由于其他原因应缴而未按时缴存的。

  二、公积金补缴分为正常补缴和差额补缴两种情况(一)正常补缴。缴存单位职工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该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额。

  如缴存单位整体欠缴后恢复正常汇缴,不采用该种补缴方式,仍按汇缴方式办理。

  (二)差额补缴。缴存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三、公积金补缴程序(一)缴款前,缴存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公积金管理系统,将补缴额录入到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中。

  (二)缴存单位办理汇款。

  第十条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要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录打印《公积金销户(或部分)提取清册》,加盖单位印鉴,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分局所属单位先由分局管理部进行初审,然后报送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各分局管理局需上网进行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中交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档。

  三、符合提取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账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

  (提取条件见《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单位在没有为职工缴齐公积金时,不允许办理提取及转移等业务。

  第十一条公积金职工账户的转移缴存单位变更(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职工工作变动,需将职工原已缴存的公积金全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的单位。

  一、公积金转移对象在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辖的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变动工作单位时,应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二、公积金转移程序(一)分局内部变动1、职工在原单位有个人账户,调转到另外一个单位还没有开立个人账户的:(1)由转出单位按要求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上报表》,加盖单位印鉴报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2)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原单位的转出和新单位的转入,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清册》,加盖业务专用章交转出和转入单位分别留存。

  2、职工在原单位有个人账户,调转到新单位后又重新开户的。

  (1)由转出单位按要求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上报表》,加盖单位印鉴报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2)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原单位的转出和新单位的转入,打印《职工账户合并清册》,加盖业务专用章交转出和转入单位分别留存。

  (二)分局与分局之间,分局与总局之间的变动1、由转出单位按要求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上报表》,加盖单位印鉴报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2、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原单位的转出和新单位的转入,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清册》,加盖业务专用章交转出和转入单位分别留存。

  注意:转出单位在没有为职工缴齐公积金时,不允许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和合并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计息

      一、根据国家规定,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结息。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在结息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缴存的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人民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公积金利息转入职工公积金本金。

  注: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征收利息税。

  第十四条公积金对账及查询

    一、单位对账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结息后30天内,各缴存单位使用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缴存和余额情况进行对账,核对后,填写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鉴报分局管理部,分局管理部复核盖章后报总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后,三方各留一份存档。

  缴存单位应在结息对账后10日内,打印《职工公积金对账单》存档备查,打印《住房公积金缴交卡》发放给职工本人,核对一个公积金年度中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二、职工个人查询1、职工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系统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451-55195200. 2、职工可通过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第十五条单位公积金账务管理单位必须设立公积金账册,由专人管理。单位办理公积金开户登记后,每次发生的公积金缴存、补缴、支取、转移等报批手续和单据,均应记入账册,妥善保管。

  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将打印的职工分户明细账,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附表(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表1)》(二)《住房公积金年度对帐单(表2)》(三)《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报表(表3)》(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报表(表4)》(五)《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报表(表5)》(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明细表(表6)》(七)《分局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登记汇总表(表7)》(八)《分局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登记汇总表(表8)》

  

黑垦金字[2008]3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