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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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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38元调整到39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9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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