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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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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550元、二类510元、三类470元、四类430元,依次调整为610元、570元、530元、49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65元、二类3.41元、三类3.17元、四类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元、二类6.5元、三类6.1元、四类5.6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晋政办发[2007]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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