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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20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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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些统筹地区询问,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经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医疗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随之转移:

  (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辽宁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样式附后);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辽宁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及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要转移的参保职工缴费等有关情况核准后,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样式附后),由参保人员转交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异地流动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不予转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经办机构将结余资金发放给本人。

  三、省内异地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其在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参保人员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凭有关部门批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经办机构将结余资金发放给本人。

  五、参保人员到国外学习的,学习期间封存其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回国后继续参保的,恢复其医疗保险关系,出国前的缴费年限和回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出国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经办机构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发给本人。

辽劳社发[200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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