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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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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字[2007]304号)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现将具体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544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476元/月。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496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434元/月。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448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392元/月。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400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350元/月。

  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劳社办字[2007]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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