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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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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7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3元。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字[2006]37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政字[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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