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方面的作用,现就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为首月工资总额)。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确定,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三、有条件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和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自2008年7月1日起,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和企业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须到区(县)房委办领取《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凭填写完整并签证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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