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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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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3元、242元、228元、220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分别调整至4322元/月、3457元/月、2593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已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1556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556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青人社厅发[202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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