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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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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4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人社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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