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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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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第四条规定条件人员,退休年龄不低于按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女职工延迟退休政策确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费补缴(补欠)等原因造成职工不能及时领取待遇的,基本养老金从审核通过的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次月计发。
  三、办理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等业务,需同步提交职工本人签字的退休时间申请书。
  职工本人未提交退休时间申请书,也不存在弹性延迟退休情形的,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按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上述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冀人社字[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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