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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
20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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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老干部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残联、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强化参保意识,推进应保尽保,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对象

  (一)部分优抚对象。指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本市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二)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

  (三)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本市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其他重度残疾人。

  (四)孤儿。指本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五)助学贷款高校学生。指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

  (六)离休干部配偶。指本市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二、资助参保标准

  根据资助参保对象家庭困难情况以及国家、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在缴纳2023年及以后年度居民医保费时,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其中:

  (一)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上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二)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上述人员定额资助标准为规定补助档次的普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90%,个人缴纳10%。其他重度残疾人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三、资金渠道

  资助参保资金依据不同人群由不同资金(或基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从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其他重度残疾人从其他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部分优抚对象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预算解决,离休干部配偶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担负50%。

  孤儿作为民政管理特殊人群,参照特困人员实施相关救助,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和医疗救助相关待遇,参保和救助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单独筹集,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措施

  (一)精准做好身份认定

  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责认定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身份。市残联负责其他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市退役军人局负责部分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市民政局负责孤儿身份认定。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身份认定,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根据助学贷款合同完成享受助学贷款高校学生身份确认。

  (二)及时开展信息交互

  医保部门及时获取民政、退役军人、残联、老干部、教委等部门认定的人员相关信息(含增加人员和退出人员),协同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等身份确定工作。对于多重身份人员通过系统叠加组合,医保经办机构就高享受资助参保和待遇。进一步畅通部门间信息交互渠道,实现跨部门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实时共享,确保精准、及时。

  (三)稳妥实施参保登记

  1.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本市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孤儿相关信息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对于因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符、重复参保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按原渠道返回至民政、残联等认定部门,由其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信息变更、退费、解释等工作。

  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因退休等原因整年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不再重复资助参保居民医保。

  2.定额资助参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等由区医保局组织指导辖区街道(乡镇)等有关部门发动个人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参保连续和待遇稳定。

  (1)精准推送人员信息。各区医保局根据新医保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定额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将上述人员列入参保扩面的重点人群,组织乡镇(街道)积极动员参保。

  (2)及时通报参保进度。在新医保信息服务平台按月统计各区、街道(乡镇)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参保扩面工作进度。对于进度明显偏慢的,及时督促提醒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及时参保。

  (四)及时进行申报缴费

  1.全额资助参保人员。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孤儿和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分别由市医保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老干部局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定额资助参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网点临柜缴款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一次性缴纳费款。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教育机构统一代收后进行申报缴费。

  (五)有序做好待遇衔接

  资助参保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部分优抚对象、孤儿自被确认身份次月起,按规定分别享受对应医疗救助(补助)待遇。资助参保对象被取消相关身份后,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取消享受医疗救助(补助)等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资助参保政策是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体关怀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全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任务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政策衔接、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对于本部门承担的任务,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安排精干力量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做到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兑现待遇。

  (三)强化宣传引导。医保部门要通过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困难群体全面正确理解政策,各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做好正向宣传和引导,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意见执行。

津医保局发[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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